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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银川市初中毕业暨高中阶段招生考试考生违纪处理规定》的通知
来源: 编辑:考试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 09:35 浏览次数: 次
根据自治区教育厅关于考试安全保密、考风考纪工作要求,为严肃考风考纪,维护初中毕业、高中阶段招生考试的公平性和严肃性,银川市中小学招生工作领导小组特制定考生违纪处理规定:
一、凡在考试中夹带作弊,没有造成事实的扣除该生本学科总分的15%,造成事实的扣除该生本学科总分的30%。
二、对违反考试规定,将有关物品(如手机、掌上电脑等)带入考场,没有造成事实的扣除该生本学科总分的15%,造成事实的扣除该生本学科总分的30%。
三、凡不按试卷《注意事项》和《考生守则》答卷的,视情况扣除该学科总分的10%—20%。
四、将试卷或答题卡带出考场的,视情节扣除该学科试卷或答题卡的全部成绩。没有按要求填涂答题卡的,不记答题卡成绩。
五、违反考试纪律,扰乱考场秩序,不听从监考教师劝阻,性质恶劣的,该学科考试成绩按零分计算。
六、让他人代考的,该学科成绩记零分。其中,综合素质测试代考学生为本届学生的该项成绩按最低成绩记入,非本届学生的视情况责成所在学校给予校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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