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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办理转学有关问题的通知
来源: 编辑:考试中心 发布时间:2016年09月19日 09:48 浏览次数: 次

自2014年我区启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管理信息系统以来,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各学校严格落实《宁夏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实施细则(试行)》(宁教基〔2014〕46号),对完善本区域中小学校学生学籍管理制度,规范学籍管理工作,提高学校管理水平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为进一步便捷中小学生转学,规范转学流程,现对办理中小学转学相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跨省(区)、市、县迁移或普通高中教育阶段学生因家庭住址变化跨省(区)、市迁移,且户籍已迁入居住地的,可以转入户籍所在地学校。

  二、进城务工人员务工地跨县(区)以上变化的,其随迁子女可以转入监护人新的务工所在地县(区)学校。

  三、学生接受教育期间身体状况发生变化的,可以由普通学校转入特殊教育学校,也可以由特殊教育学校转入普通学校就读。特教学校学生转入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或普通学校随班就读残疾学生转入特教学校就读的,其学籍原则上要转入新学校,个别情况也可保留在原学校。

  四、中小学生转学应在每学期开学后的前10个工作日内提出申请,学籍管理部门在开学1月内集中办理,逾期不再受理。

  五、转入、转出学校和各级教育主管部门应当分别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学生学籍在全国中小学生学籍信息管理系统中的转接操作环节。转学学生需随转相关学籍信息和档案,实行“籍随人走”。义务教育和普通高中教育阶段转学均不得变更就读年级。

  六、跨省(区、市)转出或接收外省(区、市)转入学生的,由各市、县(区)教育主管部门汇总相关信息,并于每学年末报自治区教育厅备案。

  七、根据现行的普通高中学生毕业标准要求,高一年级第二学期要建立考籍,并参加学业水平考试,在此期间不允许办理任何原因的转学手续。

自治区教育厅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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